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债权人追讨债务时,一般不构成
寻衅滋事罪,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
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
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
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
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
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