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
询问笔录,那么是公安机关针对知情人或者
受害人进行的笔录,不会有影响。如果是讯问笔录,那么是公安机关针对
犯罪嫌疑人进行的笔录,那是有影响的。
2.笔录就是将
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笔录只是作为案件卷宗档案的一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后放入档案,不放入被询问人档案,不会对被询问人产生影响,如果依据笔录而被认定
违法犯罪的,将会计入档案,产生影响。
3.被
派出所传唤去做笔录,如果是证人身份,可以说明特殊情况不去。如果是
当事人身份,唤去做笔录必须去,否则,公安局可以采取
强制措施。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
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
治安管理的
行为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
强制传唤的其他
违法行为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5.传唤、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