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按被告行政机关的数目提供相应的副本。要求原被告双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真实、具体、清楚,
诉讼请求明确并合法。并应当在
起诉状中简洁明了地陈述案件事实及
起诉理由;留好自己的联系电话。
2、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
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的
复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证明复印件;原告为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
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由
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会法人登记证,同时还应提交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3、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
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公民
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4、证明行政
法律关系存在的材料,如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5、法律、
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复议机关的决定或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证明。
6、
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
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
证据。
7、
诉讼费,法院收取
诉讼费用按涉案标的比例收取,详见《诉讼费用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