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可能会构成虚假
诉讼罪。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采取
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
法律关系,虚构
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与夫妻一方
恶意串通,捏造
夫妻共同债务的;
(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
债权债务关系和
以物抵债协议的;
(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
董事、
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
企业债务或者
担保义务的;
(四)捏造
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
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六)与
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
担保物权的;
(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
侵权、
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
债务,又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