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调解: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提起
民事诉讼。
2、
诉讼:
一审 (1)向有
管辖权的
立案庭
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
(3)符合
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
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民提出上诉.
(5)
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
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①证明损害事实发生的经过、原因、时间、地点的
书证(
证人、
证言)、
物证 。(
一般事故责任认定中会有基本的描述和确认)
②到有关部门指定的医疗部门就诊的证明。
③医疗部门的所有诊断证明、处方、
病历及各项
医疗费用单据,包括:挂号费、检查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④医疗部门出具的陪护证明、转院证明、
病休证明。
⑤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用证明、
误工损失(
受害人工资、奖金、误工天数、固定补贴)证明。
⑥就医
交通费用单据。
⑦如要求
伤残赔偿,需提供
伤残鉴定及
赔偿数额依据。
⑧被损害
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⑨被损害财产的品名、规格、数额、数量、质地、新旧程度、价值(贵重物品需有关部门的鉴定书)。
⑩被损害财产的毁损程度或灭失等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