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
诉讼时效为三年。
2、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
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
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三年。
3、对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期届满后三年。
4、承包人主张签证、索赔增加的
工程款,诉讼时效为提交签证、索赔资料后三年;如合同约定除斥期间的,除斥期间届满,
当事人丧失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