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执行人及其所
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以上法律规定的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此种“必需”就应当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公平保护
申请执行人的利益,应当允许对该房屋进行相应的执行。
2、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
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据此精神,被执行人的财产只有唯一一处的房屋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小换大、以差换好、以远换近,但不能从有到无”的方式,把被执行人的大房子、好房子、
商品房等能够执行的房产,进行执行,执行后剩余的钱款能够
保证被执行人的基本住房要求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