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放火,足以
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
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
刑事案件管辖及
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
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2、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