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或者
拘役: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
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3)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
安全事故的情形。
2、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
主要责任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3)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3、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
暂扣、
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
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
违法犯罪活动受过
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
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
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