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第三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
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