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
当事人包括
被害人、
自诉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
1、被告人、被害人有进行陈述的权利。
2、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在法庭调查时,经审判长同意,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3、当事人经审判长许可,有权向
证人、鉴定人发问。
4、当事人对
公诉人、
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
物证有辨认的权利。
5、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
重新鉴定或勘验。
法律依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三条
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
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
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