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
五级伤残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
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
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如需要具体了解5级级
伤残鉴定标准,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