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确实造成
当事人的
人身伤害,如果当事人对肇事者达成的“私了”协议的内容存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2、实践中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的所谓的“私了”协议,不属于
人民调解的性质,也不是
诉讼程序中的调解,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如果当事人反悔或已经履行后又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会依法受理。但当事人已经履行完毕的,其间的
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因履行终了而消灭,如无特殊理由,人民法院受理后将驳回其
诉讼请求。
发生交通事故后,
损害赔偿的解决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和解达成
赔偿协议,即“私了”;二是通过
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通常“私了”省时、省力、成本低,赔付快,不但有利于
纠纷的解决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事故当事人的首选。实践中,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私了”后又反悔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达成协议后又出现新的损失而反悔;二是达成协议后一方立马就反悔;三是达成协议后一方迟迟不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