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
1、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建筑企业分公司经登记后,可以合法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外签订
施工合同。无论分公司是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相关的民事活动,最终
总公司都必须“兜底”承担责任。
2、实践中,因分公司不具有
法人资格,针对具体项目的施工招
投标活动,一般都应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总公司确定中标并签订施工合同之后,可具体交由分公司来实施。在不违反
招投标法和其他法律、
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下,分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不应被随意认定为无效。
3、法人可以依法设立
分支机构。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
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4、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
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
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
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
违法分包等
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规定了八种挂靠施工情形,其中虽不涉及分公司以总公司名义承揽项目的情形,但是在实践中,应关注到以下的常见
违法操作类型,属于变相挂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