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办理
离婚登记,经双方
协商一致,会将
子女抚养、
共同财产分割等书写
离婚协议书并在民政局备案,作为双方
离婚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意见的表示,日后出现
纠纷,需参照该
离婚协议作为处理依据。离婚协议书写内容属于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范畴,只要双方没有争议、可达成一致意见,民政局亦不会干涉双方协议的自由。
2、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
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具有一定道德义务的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
3、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的其他内容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应当视为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赠与行为不能随意撤销。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
财产分割、
共同债务清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