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专利法》第六十条 未经
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
专利,即侵犯其
专利权,引起
纠纷的,由
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
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
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向外国
申请专利,泄露国家秘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
职务发明创造
专利申请权和本
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