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
2、投保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保险公司应承担
赔偿责任的情形是被其他车辆
追尾受损的。
三车
追尾事故,
交强险赔付:如果丙车全责的话,乙车上所有的损失肯定有丙车全部负责,甲车的损失就由乙车负责(乙车是几成责任就负责几成的损失,乙车不可能没有责任的),甲
车保险公司不用负责的。
3、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后,并结合其他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得出的。因此发生追尾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
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