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事人对人
民法院的
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不须交纳
诉讼费。
2、对人民法院的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须交纳
上诉费。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提起上诉后,
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
驳回上诉的, 在裁定的同时裁定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在二审裁定生效后向
一审法院交纳。
例如
北京:
案件受理费70元,由XXX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4、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
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
申请费;
(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
交通费、
住宿费、生活费和
误工补贴。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
行政赔偿案件。
第十三条第(六)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