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复议机关
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