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事故认定书是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对事故
责任认定的文书,
交通事故的
当事人是可以凭责任
认定书报保险的。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
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
道路交通事故,
被保险人或者
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
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第二十八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
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