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
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
虚假出资;
《
公司法》第30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
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
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出资不到位;
《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
债务时,
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
抽逃出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
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
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
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四)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
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
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八)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九)提供
虚假清算报告骗取
公司注销;;
(十)股东在办理
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十一)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十二)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十三)一人公司与股东
财产混同;
(十四)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