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医疗费实报实销,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
工伤复发期间的
医疗费用。
(1)职工治疗
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
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住院天数;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可以要求支付
交通费、食宿费;
交通费根据地方标准规定;
食宿费=地方规定标准(元)×人数×天。
(3)法律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
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辅助器具费用
(1)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2)辅助器具费用参照地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费用限额标准;
4、
停工留薪期工资(1)
停工留薪期内
工资=职工原来的
工资福利待遇
(2)停工留薪期时间长短的确定,参看地方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其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5、停工留薪期
护理费(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
护理费标准参看《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或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6、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工资。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
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7、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1)九级伤残
解除劳动关系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各省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