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委会接受征收方的委托,并有书面的委托书,经过合法的征收程序并无其他
违法性事由的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如果发生协议履行
纠纷,可以追究委托方即征收方的
违约责任。
2、村委会没有接受委托,并且在没有任何
征地审批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协议征地、协议
拆迁,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这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的,村委会根本没有这样的职权,所签协议从性质上属于无效协议。如果村民签订了这样的补偿协议,可以
起诉至法院确认无效,并可要求国土部门对其行为进行查处。
3、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该征迁范围内的工作。根据上述规定,一般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部门作为主体与被征收人签订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