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过户登记手续。
2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用地单位的
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国有
土地使用证,并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
3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土地所在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土地证书。
土地是我们生活的资源,作为一个良好的公民,我们应该正确使用土地,合理利用土地开发。要爱护每一片土地,不能随意开荒,肆意滥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