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在我国只有检察院享有
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
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根据新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可以讯问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
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
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
证人等
诉讼参与人,听取
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
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
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
释放证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在24小时以内将逮捕的原因和
羁押的处所,通知被逮捕人的
家属或所在单位。不便通知的,应将不通知的原因在
案卷中注明。
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
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