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合同终止。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1)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5、如果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
监察部门投诉或如果双方发生
劳动争议可向当地
劳动争议仲裁委
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