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材料:(一)
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职工本人
身份证明;
(三)与企业存在
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本人无法申请、由其
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同时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及申请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工伤认定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
证据材料:
(一)属于交通事故的,提交公安交警管理部门确定的事故责任结论证明;
(二)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活动的,提交市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
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
伤残证件及指定医院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四)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提交人
民法院
宣告死亡的证明;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
人身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
(六)特殊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申请材料。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
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
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