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医)疗费。治疗
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
交通费、食宿费。经
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生活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
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的50%、40%或者30%。
8、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
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雇佣关系也是属于双方建立了劳动的关系,在工作的过程中因工作的原因而受伤的是属于工伤的范围的,
这种情况下是可以由工伤保险来进行处理的,另外还需要对工伤伤残的等级来进行认定,不同的工伤伤残等级所认定的
赔偿项目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