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驾驶行为构成
危险驾驶罪2015年1《
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
第三项、
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二、
交通事故致
人死亡负主责要
判刑吗司机驾驶汽车发生车祸,事故造成对方一人死亡,交警支队认定司机承担
主要责任。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责将如何判刑根据国家《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
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
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
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
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
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
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
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
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
严重超载驾驶的;随着我国对危险驾驶罪做出的最新修改,如今在四种驾驶行为下是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既然构成了
刑事犯罪,那么除了要受到交通方面的处罚外,同时还会被追究
刑事责任。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对
行为人一般是处拘役,并处
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