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做好夏季防暑降温工作,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要求各类企业安排
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符合高温工作人员每人每天10元,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高温津贴标准参照执行。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在每年的6月至9月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
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3、按照规定,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4、另外,按照《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高温津贴,并在
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并应保存高温津贴的发放记录至少二年。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