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
自诉案件被法院用裁定驳回后,
自诉人不可以重新
起诉。但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当事人或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不服
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
民法院上诉;如果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申诉。裁定和判决一样,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既然案件审结了,当事人就不能再起诉,法院也不能重
复审理。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
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
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第二百一十一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
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
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
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
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