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我国
劳动法的规定,
当事人可就以下争议提请劳动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
除名、辞退
劳动者及劳动者
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
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
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
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中止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含部分无效)、
事实劳动关系、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
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是否存在
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6、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
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