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劳动法》和《
劳动合同法》关于
试用期的规定是一项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在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
劳动者的内在能力及素质是否与应聘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完全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通知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也可以对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考察,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工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愿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此提出
辞职的,无需承担
违约责任。那么,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是否需要承担
赔偿责任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
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
合同期限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
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
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向职工索赔。
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