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看情况:
一、人
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二、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
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