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相关
劳动法律规定,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要求单位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部分的
举证责任在单位。比如:单位发现员工提供的学历证书存在
伪造、提供的
身份证明
虚假等。如果仅仅是认为该员工工作能力不行,而无其他
证据,则解雇员工是需要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因为,工作能力不行是一种很主观的看法,如果允许以此作为解雇员工的条件,将有可能导致单位恶意规避法律,寻找种种借口随意解雇员工。
2、《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的劳动
法规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