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破产财产由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管的全部财产,在
破产宣告后至
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组成,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
工资和
劳动保险费用(目前还包括法律、
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三)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进行分配。企业破产分配完毕,由
清算组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向
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但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后一年内查出破产企业有实施无效行为的隐匿财产的,仍可由人
民法院追回并补充分配给
债权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
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
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
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
董事、
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
企业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