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
伤残的,保留
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
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
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
工伤职工达到
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
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
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和
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
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