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诉人必须适格。凡第
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
代理人,都有权提起上诉。
2、上诉人所不服的
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能够提出上诉的
判决和裁定包括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对
驳回起诉、不予受理、
管辖权异议所作出的裁定。
3、上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
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4、上诉必须
递交符合法律要求的上诉状。当事人提出上诉,既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第
二审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