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携带
凶器抢夺的情形。根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
抢劫罪论处。携带凶器抢夺是指
行为人随身携带
枪支、爆炸物、
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
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2、事后抢劫的情形。《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
盗窃、诈骗、抢夺罪,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
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当然,适用本条规定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必须触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