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维权:第四十七条下列
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一)追索
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3、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
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
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无
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
伪造的
(五)对方
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
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
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