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没有能力偿还的,一般法院不会将其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
第一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
证据、
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
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
诉讼、
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
转移财产等方
法规避执行的;
(三)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
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也就是说出了第一条的六种情况,没有偿还能力不会纳入失信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