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法院
延期审理或者
中止审理的,会二次开庭。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
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
证人阅读。
法律依据: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
物证,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
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
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二百零六条 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
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
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
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
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