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
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B2
醉酒驾车的测试)中规定,该规定指出,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0,小于80100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100的驾驶行为。
酒精测试仪(吹气)只是交警初步判断是否有饮酒,不纳入司法判定依据,正式判定还是要看血液酒精含量。
二、
刑事处罚:
(一)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
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
危险驾驶罪定罪
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
机动车”,适用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1、造成
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
主要责任,或者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
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
超员、
超载或者
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
伪造或者
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
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以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
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
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
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
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五)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
证人的,应当收集
证人证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
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
刑事案件,应当
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诉讼权利,在法定
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
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
拘留或者
取保候审。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
保证金的,可以
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
逮捕。
三、行政处罚:
同时
醉酒驾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
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