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前往
医疗机构治疗
工伤职工
因工负伤或者患
职业病进行治疗,按规定可以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但应当前往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其发生的
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先现金垫付,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应转入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服务机构进行治疗。
第二步:申请认定工伤
工伤不同于其他
人身伤害,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才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既可由用人单位提出,也可由工伤职工或者其
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劳动者无法提供
劳动合同等证明存在
劳动关系的书面
证据,导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无法做出工伤认定的,应中止
工伤认定程序,由劳动者向有
管辖权的劳动
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与该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法律程序
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第三步:鉴定劳动能力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人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
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第四步:审核发放
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
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