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犯的客体是
信用卡管理制度及公司财产所有权;
2、
行为人进行诈骗活动时要利用信用卡,且
数额较大,达到5000元以上;
3、
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是具有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
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