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
信用卡取钱列入
信用卡诈骗罪,2008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
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
刑事责任。现有定罪
量刑标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超过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数额构成较大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
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