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起诉。向有
管辖权的法院
立案立案庭
递交诉状;
2、立案审查。符合
立案条件,通知
当事人7日内交
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或
裁定驳回起诉。对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不服的10日内可向上级人
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
案件受理后,排期开庭,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
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
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
3、
开庭审理。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
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4、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告知证
人的权利义务,
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
证人证言,出示
书证、
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
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5、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6、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
纠纷,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生效(注意:现在修改了,只要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就生效,而不是在领调解书时才生效)当事人履行调解书内容或
申请执行;未达成调解协议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7、判决。同意裁判裁定,当事人自动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向我院告诉庭提出
执行申请;不同意裁判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