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刑法》第196条规定,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
信用卡管理
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
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
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
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
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
犯罪活动。
而使用
变造的银行存折骗取银行,伪造变造的存折是金融凭证,其行为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
公共财物的所有权,故符合金融凭证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诈骗罪所侵犯的客体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我国刑法已设立专款规定了金融凭证诈骗罪,从普通诈骗罪分离出来,所以,在法律适用中,应遵循“特别条款优于普通条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