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范围)
1、
工伤职工在评定
伤残等级后,因伤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2、在本市实行
工伤保险统筹(即1993年8月1日,下同)前,
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
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
退休人员并已经劳动保障行政确认发出《变更老工伤人员支付待遇方式通知书》的,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3、在本市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后,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因工负伤或者首次确诊为职业病的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籍的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职职工或退休人员,原工伤伤情或者职业病病情发生变化,需要继续进行工伤治疗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4、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并经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被评定为一级至
十级伤残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
5、对法院、其他机关或者个人委托的旧伤复发鉴定作出鉴定
6、对旧伤复发复查鉴定申请作出复查鉴定。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
申请工伤旧伤复发鉴定须填报《广州市伤病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以下材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初次《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及
复印件。
2、申请旧伤复发的报告和相关
病历等证明材料。
3、发生工伤后首次就诊病历、与该次工伤相关的住院资料及其后所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