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证据1、谁负责提供证据根据
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
出借人如果
起诉借款人,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
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1)
借款协议或借据。
(
2)借贷关系有
担保人的。有关
担保的证据。
(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
4)
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
6)无利息约定,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
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
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
债务的相关证据。
(
8)付款付息凭证。
(
9)其他证据。
(二)、可以追加起诉保
证人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
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
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普法小卫士提醒大家: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
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
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
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利息的相关问题
1、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
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
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会支持;超过年利率24%但没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属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款人没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会支持。